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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可有偿出让或租赁;征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将法定补偿折算为企业股份,实行参股分红。形式尊重投资者意愿。
(2)项目急需用地的,在用地单位出具环保预审材料、土地预审报告、规划红线图、预缴征地费用的基础上,可由市国土局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办好正式报批手续。
(3)生产性企业受让的土地,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税收预期等情况,实行弹性地价。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优先安排计划,可根据项目规模按现行基准地价给予土地出让金10—50%的优惠。
(4)受让土地收费,应上缴省财政部分为1.91—2.04万元/亩,全额征收。按省以上政策规定应由本市财政所收部分为1.63—1.88万元/亩,可缓交并免交新菜地开发基金、撤组预备金、征用土地服务费。村组补偿费用可由项目所在地开发区、镇与投资者达成共识,交由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协调办理。
(5)企业采取租赁办法使用国有、集体土地的,可按协议逐年缴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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