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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08-6-19 14: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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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有哪些

1. 税基优惠:减计收入、免税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亏损弥补。

2. 税率优惠:优惠税率

3. 税额优惠:减免税、税额抵免等

可以享受免税的农林牧渔项目有哪些

1. 蔬菜、谷物、薯类、油类、豆类、棉花、麻类、糖类、水果、坚果的种植;

2.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 中药材的种植

4. 牲畜、家畜的饲养

5.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6. 林产品的采集

7.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 远洋捕捞。

对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的税收优惠

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税收优惠

对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可以是购买、收购、开发),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已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有自主知识产权。

2. 产品(服务)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也已出台,共分八大领域,分别为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类、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新税法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优惠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有何优惠

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007316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如何过渡

20081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起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25%税率执行。

20081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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