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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各县(市)支局,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银行资本金结汇授权业务,加强外商直接投资流入资金结汇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汇发[2007]105号,一下简称《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明确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授权业务的操作规范,我中心支局就《指导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强化资本金结汇业务的授权管理 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应经外汇管理部门授权。未取得资本金结汇业务授权的银行,须凭外汇管理部门开具的《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方可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已取得资本金结汇授权的银行应严格按照收结汇有关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履行授权管理的各项职责,并按规定报送各类报表,同时定期对资本金结汇业务进行自查,每半年向当地外汇局报送自查报告。对未获资本金结汇业务授权,擅自直接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的银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严重违反资本金结汇授权规定的银行,由外汇管理部门取消其资本金结汇业务授权。 二、 严肃资本金结汇业务的真实性审核责任 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在结汇单证完整齐备、表面一致的基础上,加强对资本金结汇业务的真实性审查。 (一) 加强对企业结汇核心单据的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支付土地款的,必须提供与县级以上国土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于支付基建工程款的,除提供正式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外,如属招标或议标的工程项目,必须提供招投标办的《中标通知书》,如属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必须提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等。 (二) 强化资本金结汇业务的内控建设。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了解掌握企业背景、经营范围、业务规模等情况;建立健全资本金项下相关业务的内控制度,完善内部操作规程,保证资本金入账、外汇结汇、人民币资金流向等各环节中监督责任的衔接。 对于明显不具真实性的资本金结汇业务,银行应当拒绝办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外汇管理部门。 三、 加强结汇异常情况的备案工作 银行在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填写“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报备申请书”,经真实性审核的经办、复核人员签名,并加盖业务公章后,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凭外汇管理部门的《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备案回复函》再办理相关结汇业务: (一) 新设企业短期内频繁结汇; (二) 资本金到账后迅速结汇; (三) 人民币资金去向异常; (四) 汇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 (五) 由境外多个汇款人汇入的资本金结汇; (六) 外汇指定银行认为需要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实的其他情况。 四、 严格资本金账户管理 银行应严格执行资本金外汇账户开设、使用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对于户名、账号无误的企业外汇资本金收入,应即贷记记入企业资本金账户,不得将银行暂收科目等临时账户混作资本金账户。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资本金以各种名义汇出境外。 五、 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银行资本金结汇业务的监督检查,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督促银行认真履行资本金结汇的代位监管职责。 各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各县(市)支局收到本通知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中心支局。
二00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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