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各市中心支局,南京市各支局: 为将强外商直接投资真实性审核,规范外汇登记、验资询证和资本金结汇等业务办理程序,抑制虚假外资流入,结合目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全省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在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要求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的过程中,提供外国投资者在当地办理注册登记时的股权结构文件,一致追索至自然人股东或上市公司为止,提供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或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发起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同时,应要求企业承诺所提供的文件真实有效,本企业外国投资者无境内居民或机构持股。如果外国投资者由境内居民或机构持股,应不受理该企业办理外汇登记的申请。新股东增资参股或新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参股,比照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办理。 二、加强对外资企业验资询证业务的管理鉴于目前部分地区在办理验资询证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不到场,相关业务由地方招商引资人员代为办理的情况较为严重,全省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办理验资询证业务的流程,强调必须由出具验资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持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留存)和本单位介绍信亲自办理。其次,结合外资企业验资询证系统的推广,应加强对询证工作的管理和要求,及时向上级局报送在验资询证过程中发现的异常资金流入等情况。最后,对于部分不能很好履行中介机构职能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暂停其办理外资企业验资询证的业务资格。对于在验资过程中发现的出资人与投资人不一致等异常现象,应要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赴外汇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书面承诺相关陈述的真实性。 三、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目前全省绝大部分地区已将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针对这种情况,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要求本地区外汇指定银行在完善资本金结汇业务办理规程的同时,对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进行自查,每半年向当地外汇局报送自查报告,在外汇指定银行自查的基础上,由外汇管理部门对外汇指定银行的资本金结汇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的过程中,有无履行资本金结汇相关政策规定和代位监管职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办理资本金结汇,不能很好履行相关职责的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暂时取消其资本金结汇业务的授权,限期整改。对确有必要取消外汇指定银行资本金结汇授权的,应逐级上报分局审批,在上报材料中应列明外汇指定银行的违规事实。 四、严肃外汇指定银行在资本金结汇业务中的审核责任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汇制”的要求,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尽量防止企业虚假结汇或改变结汇资金用途。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过程中发现下列现象应及时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待外汇管理部门核实后,方能办理相关业务: (一)新设企业短期内频繁结汇; (二)资本金到账后迅速结汇; (三)人民币资金去向异常; (四)汇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 (五)由境外多个汇款人汇入的资本金结汇; (六)外汇指定银行认为需要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实的其他情况。 银行在结汇材料中应附加该笔结汇资料经过真实性审核的经办、复核人员的签名,外汇指定银行认为无法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的,应拒绝企业的结汇申请。 五、加强与外汇检查部门和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的沟通、合作全省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在日常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及地下钱庄、洗钱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待相关手续履行完毕后,及时移交有关线索,请相关部门配合调查。 六、加强与当地政府、外经贸部门的沟通、合作全省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本地区利用外资的情况,对于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的虚假外资等异常现象,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寻求当地政府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加强与外经贸部门的沟通和数据共享,形成程序化的交流机制。地方外经贸部门作为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对外资项目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外汇局负责外汇资金的汇兑管理,两个部门应加强联系、紧密合作,共同承担外商直接投资管理职责。 七、加强对基层外汇局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鉴于目前有很大一部分外汇业务在县级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同时由于县级机构存在人员老化、业务知识更新慢等情况,应尽快加强对其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对于假外资流入泛滥的县(市)和在执行内控制度、贯彻上级局政策意图和更新人员知识结构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县级支局,地市级外汇管理部门应将有关外汇登记、询证等相关业务权限上收。 各市中心支局收到本指导意见后,应组织本部门业务人员和辖内支局认真学习;及时将有关精神传达至外汇指定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并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培训。在本指导意见的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分局。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